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的批复》(宁公管委〔2018〕3号)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起,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贷款配贷系数。执行贷款配贷系数后,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依据西宁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相关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所购房屋总价、首付款比例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公式确定贷款可贷额度,
职工可贷额度-缴存余额x(12+0.3x缴存年数)
其中,缴存余额为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从最新正常缴存之日起算。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9日
西宁-住房公积金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