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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5-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21-05-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根据《银川市进一步推进“四减一优”再造审批流程 创新创优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简化提取死亡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法〔2021〕18号)精神,经“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简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不含销户利息)的,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遗嘱、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提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五)死亡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若死亡人无I类银行储蓄卡,提取申请人提供I类银行储蓄卡)。

三、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万元以上(不含销户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提取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管理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时,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管理中心”应当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六、提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提取申请人行为计入不良信息名单;涉嫌犯罪的,“管理中心”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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