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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条款解释说明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7-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21-07-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部分有效

各处室、分中心及服务大厅,各受托银行:  

“管理中心”于日前印发《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实行过程中,针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条款,说明如下:

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条款未规定“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父母与已婚子女共有产权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父母与已婚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予受理。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按照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特此通知。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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