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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15〕51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发〔2015〕51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04-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15-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

二、适用范围。本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三、执行时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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