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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府办〔2024〕6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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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122

  • 发文字号: 佛禅府办〔2024〕6号
  • 发文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7-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24-07-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271042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禅城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下简称退管服务)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17号)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退管服务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条  退管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由区、镇(街道)设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承接,把企业退休人员从单位服务转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服务。

第四条  禅城区内各类企业中凡具备禅城区户籍、且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纳入退管服务对象范围。

实行企业化管理服务的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退管服务工作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与促进村(居)委会建设相结合模式,依托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已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六条 为加强退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退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及各镇(街道)等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实施退管服务政策,制定我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策、规划和标准,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对各镇(街道)退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委组织部:做好组织关系转移指引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退管服务宣传工作,协助开展社会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指导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娱、康体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老年人活动场所服务功能规范建设工作,引导开展敬老活动;做好特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救助、居家养老和帮扶工作;协助成立企业退休人员互助服务社会组织,推动社工机构参与退管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时下划已纳入镇(街道)共享税收分成基数的退管活动(含困难企业)专项补助经费;指导镇(街道)做好年度资金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健保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国有(控股)退管服务工作。

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户籍、生存、失踪、刑罚等相关信息数据。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协助提供退管服务工作相关数据,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区总工会: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

各镇(街道):负责贯彻执行退管服务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政策落实经费,建立工作机构。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村(居)委会做好退管服务工作,定期通报退管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协助做好退管服务工作。

第七条 退管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开展退管服务工作,通报退管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退管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掌握全区退管服务工作动态和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三)研究制定全区退管服务政策,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做好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六)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企业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协助和指引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等工作。

(七)统一集中管理利用已接收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八)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村(居)委会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娱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三章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投保年限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享有参加村(居)委会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五)因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有特殊困难时,享有帮扶的权利。

(六)享有参加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七)享有向各级人社部门、公共服务办公室及村(居)委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享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各级人社部门、公共服务办公室或村(居)委会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各级人社部门、公共服务办公室或村(居)委会反映,不得聚众滋事。

(二)配合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开展退管服务工作。

(三)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完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明确各级承担退管服务工作的具体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退管服务政策、规划和标准;区退休服务中心按区委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退管服务工作。

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结合各镇(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根据实际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负责统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退管服务站每站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各项退管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区退休服务中心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统筹安排全区退管服务工作,落实工作计划。

3.对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检查并监督落实。

4.对全区退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5.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接收划分工作。

6.指导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退管服务信息数据库和相关台账。

7.做好退管服务工作信息资料的备份及安全检查工作。

8.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退管活动资金,并监督退管活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9.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信息库,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指导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信息查阅利用工作。

10.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协同镇(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

1.组织宣传有关退管服务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贯彻执行退管服务工作部署和安排。

2.制定年度退管服务工作计划,指导村(居)委会开展退管服务工作。做好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核和接收工作,及时、准确做好本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台账工作;协助区退休服务中心做好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信息查阅利用工作。

3.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会计报表,建立退管服务经费使用台账,做好退管服务活动经费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4.指导和督促各村(居)委会开展退管服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沟通情况,研讨工作,总结经验。

5.镇(街道)之间协调企业退休人员因居住户籍地发生变化,须相互调整移交属地服务、经费等相关事宜工作。

6.规范探访慰问制度。走访、了解和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做好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特困帮扶工作。

7.建立健全党支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8.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息网络管理等设施,建立和完善村(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信息网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参与村(居)委会公益活动,发挥企业退休人员余热。

9.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10.组织安排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检查。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和医疗帮困服务工作。

11.协助村(居)委会妥善处理企业退休人员辞世后丧事善后等相关事宜工作。

12.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村(居)委会退管服务站

1.负责组织宣传退管服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退管服务工作有关部署和安排。

2.协助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退管服务工作,做好本村(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台账工作,实时掌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协助上级退管服务机构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信息查阅利用工作。

3.做好十类人员探访慰问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家访和提供特困帮扶服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4.配合镇(街道)建立和完善村(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网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参与村(居)委会公益活动,发挥企业退休人员余热。

5.组织企业退休人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6.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7.协助镇(街道)落实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检查。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和医疗帮困服务工作。

8.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企业退休人员辞世后丧事善后等事宜工作。

9.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章  经费筹集

第十三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应一次性向属地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缴纳退管活动经费,缴纳标准为每名企业退休人员3000元。

第十四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转制时已提留转制风险金的,可从转制风险金中缴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已纳入镇(街道)共享税收分成基数的体制专项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按每年人均200元安排。各镇(街道)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支出服务内容和标准,主要用于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开支、各类慰问探访、体检、文娱活动、讲座和宣传、孤寡人员服务、抚恤金等活动服务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及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的退管活动经费应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计划管理”的原则,认真编制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所属镇(街道)财政部门核定;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应及时编制退管活动经费收支报表和会计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报表报送区退休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辞世后由其亲属或生前代理人及时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报告。

企业退休人员辞世后,企业为其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仍有结余的,纳入退管活动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休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不定期检查各镇(街道)退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休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2710425),受理企业退休人员和群众投诉,对退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移交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做好如下移交前期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企业退休人员的稳定。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后,应继续关心关爱企业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工作,配合镇(街道)、村(居)委会处理老人辞世后丧事善后事宜和化解企业退休人员涉及企业的信访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企业须与退休人员协商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待遇享受情况,并与每名企业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移交协议。

(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及其补偿费用等,必须在移交前付清。

(四)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1-4级伤残、患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内容与普通企业退休人员相同,企业与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统一按退管活动经费的标准进行管理服务。

(五)企业将退休人员资料提交到区退休服务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所提交资料应如实填报;一经发现存在隐瞒的情况,相关资料退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属地服务为原则办理移交相关手续。具体移交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下载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村(居)管理服务申请表》,由企业参保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核准意见后,向区退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企业核准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人数、费用等相关移交资料,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站下载并分类如实填报《禅城区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协议书》《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并附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区退休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资料和信息分发至户籍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进行企业退休人员情况核查。

(四)核实工作完成后,由户籍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通知移交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退管活动经费,户籍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在两个月内审核办结后,企业退休人员正式纳入村(居)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须在每年7月31日或11月30日两个时间节点前办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以保障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及时享受相应的节日慰问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移交手续后,应将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按规定整理并完整移交到区退休服务中心。区级及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可暂不移交。

第二十五条  十类人员的管理服务:

十类人员为退管服务重点服务对象,十类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1-4级伤残、患精神病、住院及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劳模、新中国成立前工作老工人、高龄、独居、军转干等企业退休人员。

十类人员退管服务工作以“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委会、企业共同管理”为原则。接收程序按普通企业退休人员办理;按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每年200元退管活动经费的标准提供服务(如有新规定或退管活动经费新标准的,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接收:

(一)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具有禅城区户籍、已在禅城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人员。该类人员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在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含原固定工转制人员),参加市、区养老保险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其他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服务标准、服务形式和内容由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所需活动经费在体制专项补助〔已纳入镇(街道)共享税收分成基数的退管活动经费〕中解决,超出费用部分按需向同级财政申请。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由区退休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并实行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信息化联网。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具备接收和管理档案条件后,由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接管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应由档案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档案验收和交接等手续。档案移交单位须填写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档案目录》,并按人事档案规定的格式予以整理装钉。区退休服务中心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等日常工作,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或未经批准复制、拍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档案材料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已接收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的,须凭有效凭证,经登记批准后,由工作人员进行查阅,查阅后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印鉴和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一条  档案一般情况不允许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须提供书面及有效凭证,经退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明确盖印封缄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需设立专门库房,配备满足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备份及档案存储等设备,按照档案管理标准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三十三条  档案库的建设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完成移交手续后,将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接管。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退管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移交的数据信息,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修改、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退管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所辖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由村(居)委会退管服务站协助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退休服务中心以及各镇(街道)、村(居)委会退管服务机构在采集、录入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区、镇(街道)、村(居)委会退管服务机构严格做好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人利用信息库数据营私舞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2018年12月4日至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前,符合本办法所涉及退管服务工作事项可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在有效期内符合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村(居)管理服务申请条件尚未申请、或申请后尚未享受服务的,仍按本办法执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87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村(居)管理服务申请表

      2.禅城区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协议书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

      5.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6.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档案目录


附件1

附件2

禅城区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协议书

甲方:                   (移交单位)

乙方:禅城区              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甲乙双方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24〕6号)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退休人员移交乙方镇(街道)、村(居)委会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现有退休人员共    名(男   名、女   名),其中:特殊退休人员(孤寡、精神病、1-4级伤残、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名(男   名、女   名);党员    名(男   名、女

名),自    年   月   日起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甲方须按规定为退休人员足额交纳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并结清医保等相关费用,保证没有欠缴(以所属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资料为证据)。

三、甲方承诺:退休人员移交镇(街道)、村(居)委会管理服务机构服务后,属于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以外的其他有关福利待遇仍由企业支付。若因此引起纠纷,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并继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我单位将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工作,负责协助镇(街道)、村(居)委会处理退休人员身后事事宜和化解退休人员涉及企业的信访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甲方应与每名退休人员签订同意移交镇(街道)协议书,明确双方权益、义务、责任,对尚未解决的政策规定责任问题作出承诺。

五、甲方按规定整理好全部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正确填写《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六、甲方按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3000元/人标准,计    万元;缴交给乙方(补充:                        )。

七、乙方在20   年   月   日按以上条款所明确的内容接收甲方的人员和费用,并从20   年   月   日起正式对所有被接收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八、乙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甲方缴交的以上款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九、移交后,甲、乙双方保持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反映、了解关心退休人员的情况,共同促进平稳过渡。

十、甲方向乙方移交退休人员时应如实反映有关人员的状况,资料要真实。如有隐瞒、虚假,一经发现,乙方将退回所接收的人员。

十一、其他经甲、乙双方商定明确的事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退管服务经办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经签名盖章后即日生效。

(附件按接收方的要求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需由主管单位或投资主体签订本协议)


附件3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权利义务,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移交工作,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手续。甲方按规定将乙方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管理服务。乙方应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24〕6号)文件要求,协助甲方完成移交转入工作。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已依法为乙方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并结清医保等相关费用,双方不存在其他生活补贴、福利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争议。

三、甲方原有统筹项目外福利补贴是否(  )继续发放。其他约定:                                              。

四、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各级人社部门、公共服务办公室或村(居)委会反映,不得聚众滋事;

(二)配合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村(居)委会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退休后移居市外、境外的人员,需按规定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村(居)委会提供有关证明。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区退休服务中心、所属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备档保存一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花名册

移交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按所属镇(街道)、村(居)委会分别填写。

         2.本表花名册一式四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存一份。

附件5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镇(街道)                        村(社区)                                   个人社保编号:                

注:1.此表交由村(居)委会存放。

      2.必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6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档案目录

姓名:                             案卷号:

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

附件:

1.佛禅府办〔2024〕6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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