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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公积金管委会发〔2024〕2号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银公积金管委会发〔2024〕2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5-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24-05-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委《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管理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该项提取政策支持范围由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放宽到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限额根据公积金缴存余额、所购房屋类型、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等因素确定)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三、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在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不高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提高到30倍;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到30倍。

以上政策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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