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黔人社函〔2023〕3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函〔2023〕33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4-2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23-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发挥援企纾困功能作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我省工伤保险基金未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实施条件,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 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 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4-01-16 阅读量:100

查看更多

相关专题

贵阳-失业保险

贵阳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贵阳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贵阳-工伤

贵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贵阳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遵义-工伤保险

遵义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遵义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