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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劳〔2007〕86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乌劳〔2007〕86号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7-04-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07-04-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我区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3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的要求,现就确定本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6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17,819元,月平均工资1,485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891元,上限4,455元。

(二)200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6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三)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2007年度缴费基数可按下限891元确定;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可按缴费基数上限4,455元确定。

(四)2006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28元,月平均工资594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56元,上限1,782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5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891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6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73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7年度(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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