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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部分险种缴费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6-0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44号);《关于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7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乌人社办〔2015〕128号);乌鲁木齐市统计局《2015年乌鲁木齐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证明》,现就明确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各险种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根据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三、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4417元/月)。

四、2015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202元(1767元/月)。

五、2015年乌鲁木齐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409元/人(4451元/月)。

请你局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工作。


特此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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