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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发〔2015〕112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9-1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71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以上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确保调整和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抓好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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