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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2019〕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0项结核病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新医保〔2019〕86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9-12-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9-12-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坚定坚决聚焦总目标,全面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6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待遇,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10项结核病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结核抗体三项测定、结核耐药基因检测、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及利福平耐药快速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探针扩增直接试验(MTD)、非无菌体液分枝杆菌快速培养、结核菌药敏试验(全自动分析仪)、分枝杆菌菌种鉴定、结核/非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自动细胞离心涂片抗酸染色镜检查项目纳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1)。

二、落实10项结核病诊疗项目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对结核病患者在医保支付标准上,严格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62号)中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政策“门诊诊疗费用实际报销100%、住院实际报销90%”执行。城镇职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执行,支付类别(见附件1)。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要求执行。

三、规范结核病治疗和全程管理

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的选择及使用频率,要严格执行国家《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诊疗指南》和《耐多药结核诊疗指南》,按照本《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中诊疗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智能监控,探索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要推进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要按月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资金。要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结核病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的就医负担。

附件:

1.结核病定点医院诊疗项目(附件1)

2.结核病患者基本检查项目(附件2)  

3.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基本检查项目(表一、表二)(附件3)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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