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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政办发〔2017〕7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7〕71号
  • 发文单位: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7-05-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生效日期: 2017-04-2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1日   


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维护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根据《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及相关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支付及安全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卫计委、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工作。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方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名认证登记。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验证参保人身份证、读取社会保障卡、录入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验证码、设置线上交易密码等程序办理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后,参保人员通过计算机或手机APP登录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好大夫)网页,进入“普通门诊签约”模块,通过电子通道签订《银川市互联网医院门诊统筹就诊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享受互联网医院线上门诊统筹待遇。 

第五条  网络安全规范。医疗保险定点互联网医院须通过规定的方式接入自治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定点互联网医院应采用安全方式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管理,定期对网络系统(服务器、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第六条  基金结算安全规范。网上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支付参数应在计算机后台设置,参保人员线上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互联网医院按规定对账、审核后,直接结算支付。 

第七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挂号、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用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第八条  网上门诊统筹暂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中试行,试行至2017年底。 

第九条  网上门诊统筹基金所需资金从现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门诊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网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40%,每次最高支付5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网上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50%,每次最高支付8元。 

每日每人线上门诊统筹就诊医疗费用报销限1次。 

第十一条  网上门诊统筹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只可选择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好大夫)签约,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线上服务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非签约的互联网医院线上就医,不享受网上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二条  网上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网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三)应由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补费)期间发生的线上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未在签约的门诊统筹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遵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诚信机制,遵循安全、保密原则,不得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四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合理医疗、合理收费。对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网络手段套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运用医疗保险监控平台等方法,对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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