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新医保〔2020〕83号)要求,按照“六统一”和“四最”的原则,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现印发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药机构,请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认真执行。
咨询电话:0991-8805202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8日
乌鲁木齐-基本医疗保险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