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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1-0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0-11-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保障参保群众特别是重大疾病患者在不同治疗阶段就诊需求,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将原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定点就诊医疗机构由一家增加至三家。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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