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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办函〔202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新医保办函〔2021〕15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8-2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8-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工作。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保障,保障水平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结合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基金支撑能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三是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的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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