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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15〕12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发〔2015〕12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2-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推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服务,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尽早及时参保,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精心测算、准确审核、完善流程、加快进度,确保春节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调整工作完成后要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2015年3月底前逐级上报到省社保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2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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