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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保发〔2023〕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新医保发〔2023〕51号
  • 发文单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9-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3-09-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41号)精神,现将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2023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2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25元/月。

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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