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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函〔2019〕27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预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19〕27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9-01-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前预发工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预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发范围及条件

(一)经各级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已办理退休手续且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三)参保单位及退休人员参保信息、待遇标准核定信息准确。

二、预发时间及标准

(一)预发时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各级组织部门、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待遇执行月,至本人按新办法待遇计发完成前,按照退休人员退休前的职务(岗位)定额预发养老金。

(二)预发标准。从2019年1月起,按照附表中的标准为当年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养老金预发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物价水平等适时调整。以往年度已退休的人员在新办法待遇计发完成前继续按照原预发标准执行。

三、预发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行政部门审批的《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申领表》等资料,核查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确定退休人员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定额预发养老金。

(二)预发待遇期间,不参与当年待遇调整,待按新办法待遇计发后进行补发。

(三)按新办法待遇计发后,新办法标准高于预发标准的,从核定次月进行补发;新办法标准低于预发标准的,从核定次月进行扣发。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参保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退休人员的询问,确保养老金预发工作平稳推进。

附表: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定额预发标准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

  1.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定额预发标准表.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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