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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关键作用及支持保障住房消费的重要作用,满足广大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缓解购房经济压力,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新增或延续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政策


(一)新增内容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二)首付提取条件

  1.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并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职工。
  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查封、冻结且最近12个月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外。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间隔相应提取频次的月数后才能提取)。

(三)首付提取时间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政策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认定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组合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时借款合同签订日期须在一年内。


(四)首付提取额度

首付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提取首付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且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并以百元为单位的整数计提。


(五)首付提取要件

  1. 提取人身份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或配偶单独所有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身份证明);
  2. 提取人本人一类储蓄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政策执行期限


在市住建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内江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内住建局〔2024〕12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2025年1月19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组合贷款”政策,若有上级新规定,从其新规。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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