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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厅发〔2015〕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黔人社厅发〔2015〕3号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1-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为落实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现将人社部发[201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日基础上增加1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原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2015年1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原标准(即55元/月)发放,1月底前完成1月份的待遇拨付业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待遇补发参数调整在2月1日——5日进行,原则上待遇补发工作于2月5日——16日完成。各地要与合作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发放和补发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保障等相应准备工作,务必在2月5日前按程序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县(市、区、特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地要结合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四、各地经办机构要及时摸清2014年7月1日至今办理待遇终止的人员帐户信息等相关情况,准确无误进行发放,做到“不漏不重”并确保基金安全。

附件:《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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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1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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