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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20〕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20〕67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10-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0-10-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失

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技能提升补贴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21号)的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新人社发〔2017〕49号文件执行。

二、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核查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并及时做好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三、提速办结时限。为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提速办理,将新人社发〔2017〕49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提升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时限压减为5个工作日。

2020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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