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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21〕34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1-08-1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1-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1年4月1日起,将2021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06元。2021年4月1日后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各地州市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差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2021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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