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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11-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自治区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现就调整自治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事宜通知如下:

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7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7元。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进行调整,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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