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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1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19-12-2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1、取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业务;

2、取消“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业务;

3、取消本地、异地商品房已全额付清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4、偿还本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地、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需间隔一年。

通知之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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