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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与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8-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1-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业务,对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买异地二手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满半年(180天)起至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借款人自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超过1年期限仍未办理放款手续的,办理贷款发放时,需重新审批。除购房日期不限定条件,借款人须按现行政策重新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以上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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