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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管委〔2018〕2号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宁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宁公管委〔2018〕2号
  • 发文单位: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11-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 生效日期: 2018-1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西宁市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12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缴存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大学生等。

第三条 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操作方法按照《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四条 自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通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各业务受理点及互联网系统进行办理。

第五条 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在开户登记时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协议》。

第六条 自主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七条 自主缴存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自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八条 自主缴存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 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自主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事项,按照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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