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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6-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3-06-2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现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简化租住商品房租房提取业务手续,取消房屋租赁合同要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租房提取业务,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人)每户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800元。

三、对于外派工作的缴存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情况,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自住。本市有房但通勤交通距离较长的缴存职工(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与达坂城区之间),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异地二手房取消过户180天后提取的限制。

五、购买再交易住房三个月内再次交易的,可视为退房。购买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提取的公积金。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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