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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8-07-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西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7-12-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厅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适用条件”、“办理程序 ”、“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待遇计发”等有关事宜予以了明确。

《通知》强调,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是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具体体现,此项政策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要讲规矩、严把关、守纪律,严禁擅自扩大执行范围,确保政策顺利落实,确保符合条件超龄人员老有所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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