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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缓缴参保企业告知书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3-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职工医保参保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市出台措施,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9.8%调整至4.9%,个人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退休人员(未满缴费年限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至4.5%。单位每月医疗保险整体减轻缴费负担约40%。

二是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按减征政策标准仍存在缴费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从2月开始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补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保统筹待遇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申请缓缴的参保企业,可通过线上办理或到区(县)社保分局现场办理申报。

温馨提示:如申请缓缴,缓缴期间,仍需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基数、人员变化并核定应缴金额。缓缴期满需及时补齐实缴,以免影响个人待遇和单位后续业务办理。

特此告知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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