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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2024〕1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24〕13号
  • 发文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7-18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1日印发的《南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南政办〔2018〕19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欠薪源头治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落实、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欠薪群体性事件防范化解、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对各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县级政府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数据核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化平台,采集各县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等相关数据,核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县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数据核验、实地核查,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调研抽查了解到的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情况和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对我省考核涉及我市通报结果(如有)、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通报结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对各县级政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五名且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一名且考核评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

   2. 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 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

   5.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县级政府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考核要点:

   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业务必须管欠薪”原则实施,主要考核要点包括落实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情况,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对县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指导、支持、督促检查情况,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动机制情况以及欠薪维权渠道畅通、线索及时移交处置情况。

   (一)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各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安排情况。

   (二)制度完善情况。落实国家、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健全完善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情况。

   (三)指导督促情况。对本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情况;对本系统县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支持情况。

   (四)部门联动情况。包括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各项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办案、专项整治、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工作情况。

   (五)欠薪线索处置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维权方式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妥善办结或移送欠薪问题线索情况。

   第十二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总结。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评价。各县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三方评价情况,以及加分、扣分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建议。

   (五)结果通报。考核评价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第十三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根据各部门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择优评定A级,A级名额不超过参评部门数量的三分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 考核评分<60分的;

   2. 因行业监管不到位,案件处置不及时,导致市管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3、4、5目规定的情形;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四)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突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加分;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引发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扣分。加分或扣分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  对各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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