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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核定2024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在我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企业及其在职职工。

(二)非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2024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24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缴存单位,不论2023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应办理2024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二、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

2024年度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2023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2。

2024年度缴存基数=2023年1-12月份工资总额/12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685元,市区不得低于2000元,其他各县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19685元上限,不超过202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00元下限(市区),其他各县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缴存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入职: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调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

三、核定方式

提倡各缴存单位通过网上大厅办理基数调整,如确需到柜面办理,单位应填报2024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业务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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