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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保函〔2024〕68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冀医保函〔2024〕68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07-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按时足额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二、待遇标准

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45岁以下,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2000元调为3500元,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000元调为4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调至60%;退休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由原3500元调为6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至70%。其他待遇政策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0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参保职工广泛知晓并充分享受待遇。医保部门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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