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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目录及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3-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2-03-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医保〔2022〕2号)的要求,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区分不同失能等级及护理服务方式,设置相应的护理服务项目及专业化、规范化的标准,引导护理服务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护理服务方式

(一)全日居家护理

参加本市长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护理人员在家中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全日定点机构护理

参加本市长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定点机构上门护理

参加本市长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居家人员可向承办业务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定点机构护理人员上门提供每日不超过2小时护理服务。

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在住院、转全日居家护理或全日机构护理等期间停止享受定点机构上门护理。

三、失能等级划分

按照《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分为重度Ⅰ级、重度Ⅱ级和重度Ⅲ级。

四、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

服务项目共三大类36项,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16项、非医疗机构护理服务9项、医疗机构护理服务11项,具体服务项目见《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护理服务项目》)。另有居家护理服务项目10项(视为对护理服务项目的补充),具体服务项目见《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包》(附件2)(以下简称《护理服务包》)。

(一)基础护理服务项目的选择

全日居家护理、全日机构护理及定点机构上门护理三种服务方式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按照《护理服务项目》执行。

参保人员可结合自身需求,在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中按照不同失能等级选择服务项目。重度Ⅰ级:选择不少于18项服务项目,重度Ⅱ级选择不少于20项服务项目;重度Ⅲ级选择不少于22项服务项目。

(二)全日居家护理附加服务的选择

对于全日居家护理待遇标准中所含160元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属于全日居家护理的附加服务,按照《护理服务包》执行。参保人员须按照失能等级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同时在《护理服务包》任选3项服务内容,并由定点机构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定点机构和护理服务人员应按照护理服务项目所对应的护理服务操作规范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六、待遇标准

遵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医保〔2022〕2号)执行。

七、动态调整

建立完善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服务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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