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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 生效日期: 2024-07-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玉市管规〔2024〕1号),自2024年7月29日起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一)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无冻结、担保情况;

(二)申请人在玉溪市及异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申请人已正常偿还贷款1个月(含)以上;

(四)申请人应为借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或配偶。

二、提取材料

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一份):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贷款还款银行卡;

(三)结婚证;

(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五)购房合同。

缴存人和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共同购房并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已经办理过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免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购房合同。

三、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至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

四、提取额度

当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上月正常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不包括提前部分还贷金额、逾期利息、罚息)。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玉溪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附件1)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附件2),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信息;

(二)自授权次月起,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于每月15日将提取金额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提取至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

六、办理银行

现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农商行、农信社和云南红塔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支持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余银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年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各银行贷款数据开放情况,逐步新增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开办银行。

七、咨询电话

中心城区管理部:0877-8889373  0877-8889125

江川管理部:0877-8033778

澄江管理部:0877-6916021

通海管理部:0877-3021569

华宁管理部:0877-5016354

易门管理部:0877-4961792

峨山管理部:0877-4021003

新平管理部:0877-7016663

元江管理部:0877-6014632


附件:附件1:玉溪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docx

     附件2: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wps

     附件3:解除委托、授权申请书.docx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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