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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社保〔2024〕25号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使用河南省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6

  • 发文字号: 豫社保〔2024〕25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依此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发标准。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之规定,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核算2024年度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狐狸待遇

二、调整时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以来已按原数据预核的待遇重新进行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具体程序请各地自行安排。

三、单位核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基数核定,省社保中心依据上述基数把应补发待遇人员名单、增加金额反馈给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各单位7月25 日前将核实情况反馈省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处,8月15日前将綺整增加的待遇与应补发金额一并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保(银行)卡账户。

请各地严格按照新计发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增加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024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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