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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规〔2023〕1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社保待遇#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3〕1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7-1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7-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已按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5元,所需费用在生活补助费渠道列支。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65元,所需费用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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