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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4〕4号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葫芦岛市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葫公积金发〔2024〕4号
  • 发文单位: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4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24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741元,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976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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