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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0〕13号 国务院关于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增加工资执行时间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国发〔1990〕13号
  • 发文单位: 国务院
  • 发文日期: 1990-02-06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1990-02-06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规定,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晋升一级工资。而按照这次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文件(国发〔1989〕82号)规定,已经离退休的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老专家、老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执行时间是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比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晚一年。

为了解决上述政策上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将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中规定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推迟到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因此涉及的调整工资等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望各地区、各部门从大局出发,相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

特此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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