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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乌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2024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

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2024年缴存基数

(一)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乌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乌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2937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33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6776元。

(二)基数下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月缴存额下限(单位和个人合计)为198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取整数值)。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修正完善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整缴存基数。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与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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