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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我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7-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2024年6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力,有效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如发生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新修订的《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前往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设立手续。

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推进集体协商凝聚共识,推进徐州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为职工依法享受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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