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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发〔2024〕3号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市医保发〔2024〕3号
  • 发文单位: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2-0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23-1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人社部门、财政局、卫健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23〕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4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现就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金失业人员应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

二、领金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金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领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上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其中1%为生育保险)。

四、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领金失业人员直接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执行。生育津贴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计发。

五、领金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同步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医保经办机构。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并传递信息,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做好领金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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