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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业务提醒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4年7月1日起,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4700元、下限为4494元。

2、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本人自行确定,在本结算年度内,不得低于同期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

(二)操作提醒

1、对于缴存单位已主动申报2023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2024年7月起,根据单位申报的2023自然年度工资总额计算生成在职职工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执行上限34700元、下限4494元。

2、对于缴存单位未主动申报2023年度工资总额,且根据职工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动结转生成的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33000元的在职职工,请缴存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24点前登录企业客户端,通过“缴费工资总额申报及基数差额补征确认”模块,进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确认。系统将根据单位确认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4年7月至确认所属结算月应缴差额,与确认所属结算月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不自动调整缴存职工基数上限,不自动进行差额补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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