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政策合规,管理规范,防控有力,服务高效,现就部分归集、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说明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临河地区租房最高提取15000元/年,其它旗县租房最高提取由10000元/年提高至13000元/年。
2、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上浮1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到50万元。
2、增加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
多子女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改善性住房时,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
3、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
由原来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4、父母和子女可互用购房行为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原来的父母可为同户籍未成年(18岁及以下)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父母和子女可互用购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父母和子女互为共同借款人。
5、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公企业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及非公企业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20万元(含)以下的,须采用抵押担保、阶段性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任一方式;20万元以上的,须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或阶段性担保任一方式加保证人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