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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2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67.5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6664元。

自2024年7月起,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述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2024年7月住房公积金已缴费的单位,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24683.5元的职工,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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