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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7-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德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2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705元,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176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2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23176元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1820元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核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

(二)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服务厅(http://dzgjj.dezhou.gov.cn/)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申请缓缴的单位,可在恢复缴存后,进行补缴及基数调整工作。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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