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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20〕33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20-03-04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0-03-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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