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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房委〔2024〕1号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渭房委〔2024〕1号
  • 发文单位: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渭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113元/月。

4.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规定:临渭区(含高新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2050元/月,华州区、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950元/月。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政策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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