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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0〕1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20〕135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20-09-18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0-09-18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函》(沪人社福〔20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

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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