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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税函〔2024〕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4〕183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06-28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4-06-28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重要部署,福建省税务部门决定全面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即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现将《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为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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