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京医保发〔2020〕41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北京#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41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费用审核,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